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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无棣华誉环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与滨州市财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58号原告无棣华誉环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滨州市财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金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棣华誉环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财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棣华誉环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棣华誉环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棣华誉环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65元,减半交纳68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无棣华誉环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安坤审 判 员  丁北北人民陪审员  郭 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