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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建屋摩丽茂置业(苏州)有限公司与岳栋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屋摩丽茂置业(苏州)有限公司,岳栋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0216号原告建屋摩丽茂置业(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88号建屋2.5产业园A幢101室。法定代表人MAKOTOFUKAGAWA(深川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秦益,上海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进锋,上海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栋。原告建屋摩丽茂置业(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岳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建屋摩丽茂置业(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屋摩丽茂置业(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建屋摩丽茂置业(苏州)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佳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陆倩倩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