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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瑞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延峰申请执行邓双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延峰,邓双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瑞法执字第91号申请人郭延峰。委托代理人XXX,云南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邓双君。本院受理郭延峰申请执行邓双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8月18日申请人郭延峰据已生效的(2014)瑞民一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将被执行人3000元存款予以划拨,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2015年2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一份情况说明,其自愿放弃不足债权3000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瑞民一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连闯执行员  杨永森执行员  董诗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田吉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