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舞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东海要求宣告王园园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东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舞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王东海,男,生于2006年11月27日。监护人张松娥,女,生于1962年5月13日。系申请人王东海的祖母。申请人王东海要求宣告王园园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东海称,申请人的父亲王伟奇于2009年4月30日不幸遭遇车祸去世,父亲去世后,被申请人身为申请人的母亲,丢下申请人于同年11月份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不但没有在申请人父亲去世后承担对申请人的抚养义务,至今既没有给申请人联系过,更没有尽过抚养义务,失踪期限已满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特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王园园失踪。经查,被申请人王园园,女,生于1985年9月11日。系申请人的母亲。王园园于2009年11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王园园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经届满,王园园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园园2009年11月离家出走,经本院公告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园园为失踪人。指定张松娥为失踪人王园园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 东 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锋(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