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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里执字第1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贾作洲与哈尔滨嘉世盛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作洲,哈尔滨嘉世盛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里执字第1107-1号申请执行人贾作洲,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嘉世盛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发街10号。本院(2014)里民一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作洲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0.415万元,未执行标的0.41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心虹代理审判员  潘 勇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