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安阳市宏利冶金耐材有限公司、王献红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阳市宏利冶金耐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安阳市宏利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林大道路南郭流寺村。法定代表人王献红,执行董事。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42号铂金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壮志,行长。申请人安阳市宏利冶金耐材有限公司因遗失出票银行为齐商银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2日、票据到期日为2015年6月2日、出票人为山东淄博傅山热电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淄博豪杰物资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票面金额为100万元、号码为31300052/26155971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经审查,申报权利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票据一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安阳市宏利冶金耐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谭 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