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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蒋伟与陈中、林君、梁伟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伟,陈中,林君,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保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蒋伟,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5日。被执行人陈中,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5日。被执行人林君,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25日。被执行人梁伟,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5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中在XXXX公司所有的33.3%股份权益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