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2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孟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孟峰,李新红,李新兴,赵德玉,赵洪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196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徐孟峰,男,生于1971年11月12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新红,男,生于1960年2月1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新兴,男,生于1974年2月25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赵德玉,男,生于1968年3月30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赵洪山,男,生于1974年3月1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新红、李新兴、徐孟峰、赵德玉、赵洪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李新红、李新兴、徐孟峰、赵德玉、赵洪山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章商初字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张 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时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