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志新与被执行人张武、杨明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新,张武,杨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杨志新,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张武,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杨明新,山丹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武、杨明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武、杨明新在山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霍城信用社的存款19323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多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多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