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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袁凤友诉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邹籍锋确认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凤友,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邹籍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袁凤友。被申请人: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旗阿镇腾飞街东滨河路南工贸大厦B座801号。法定代表人:邹籍锋,董事长。被申请人:邹籍锋。申请人袁凤友因确认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卓正煤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有的全部股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袁凤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卓正煤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有的全部股权。同时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宇洪梅所有的宾利雅致6761CC小轿车一辆(车辆型号SCBLE48G号,机动车编号吉FG00**号)。股权查封期限为二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转让及设定他项权利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綦家通审 判 员  宋举荣代理审判员  苏义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喜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