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民初字第06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朱炳生与朱清惠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炳生,朱清惠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6224号原告朱炳生,男,193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朱清惠,女,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炳生与被告朱清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炳生于201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炳生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炳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100元,合计1125元,由原告朱炳生承担(已纳清)。审判员 曾莉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