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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董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53号原告:董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继山,梁山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 判 长  倪广稳代理审判员  丛莹莹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璟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