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董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53号原告:董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继山,梁山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 判 长 倪广稳代理审判员 丛莹莹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璟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