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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姚某某,女,1973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