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姚某某,女,1973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