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邹桂华与北流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初字第1号原告邹桂华,农民。委托代理人姚国,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俏红,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流市国土资源局。住址北流市城南一路0290号。法定代表人黄新,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锐,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福堂,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桂华不服被告北流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北国土资处字(2014)12号《北流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桂华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邹桂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桂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桂华负担。审判长杜洪审判员王文广人民陪审员吴小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林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