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初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苗秀云诉被告张国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秀云,张国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533号原告:苗秀云,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国彤,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秀云诉被告张国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苗秀云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秀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秀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续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