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马祖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祖靖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星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祖靖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星检公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祖靖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江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祖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初,被告人马祖靖在全州县凤凰乡新民村委竹山脚马家村,在明知来路不正的情况下,先后以800元、1400元的价格从唐某(已判刑)处购买一辆蓝色天马牌男式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79元)及一辆红色豪进牌男式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30元)。案发后,涉案车辆已被追缴并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祖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1)星刑初字第3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涉案车辆的购买凭证,被害人吴某、周某的报案及陈述,被告人马祖靖的供述,唐涛的供述,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市价涉鉴字(2011)8-22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临桂县价格认证中心临价涉鉴字(2011)8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祖靖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而予以购买,价值人民币840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祖靖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祖靖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罚金款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覃柳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严永超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