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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7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09-2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綦爱英、鲁中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綦爱英;鲁中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商初字第70288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福州南路**。 负责人杨新军,职务行长。 被告綦爱英,女,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市。 被告鲁中武,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綦爱英、被告鲁中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綦爱英、被告鲁中武银行存款13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钱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