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武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与顾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顾忠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负责人:徐海春。委托代理人:祝建洪。被告:顾忠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诉被告顾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5年1月8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武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晶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