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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永瓯执民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郑奇灏与吴克、季建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永瓯执民字第168-2号申请执行人郑奇灏。被执行人吴克。被执行人季建女。本院依据(2014)温永瓯商初字第10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于2014年2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克、季建女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山水名都36幢605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208606与0208607,建筑面积137.19平方米)。本院依据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温永瓯执民字第168-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月30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成功拍卖被执行人吴克、季建女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山水名都36幢605室的房产,由竞买人林锤炼(公民身份号码××)以152万元的最高价依法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克、季建女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山水名都36幢605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208606与0208607,建筑面积137.19平方米)的查封;二、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山水名都36幢605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208606与0208607,建筑面积137.19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林锤炼(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屋的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林锤炼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的财产管理机构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四、强制注销上述房地产抵押登记信息;五、上述房地产的原相关权属凭证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宣告作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盛向光代理审判员  郑恩武人民陪审员  周雪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叶孙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