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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X、马XX、关XX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X,马XX,关X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33号原公诉机关沁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沁水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XX,女,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无前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6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赵丹,山西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关XX,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4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沁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指控被告人张X、马XX、关XX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沁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X、马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张X、马XX等,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沁水县人民法院(2014)沁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沁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福祥审判员  田新伟审判员  秦树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