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句容市中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京润盛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润盛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中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京润盛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25号原告句容市中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郭庄镇金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大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邢国新,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法定代表人戴杰,该公司经理。被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法定代表人陶洪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中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句容市中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句容市中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市中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28元,减半收取436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614元,由原告句容市中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朱云云代理审判员 邓 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任 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