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含法执字第00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春雨诉王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含法执字第00218-3号申请执行人:李春雨,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王昌飞,男,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3)含民二初字第00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昌飞的配偶为许静,且在许静名下,该夫妻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昌飞的配偶许静银行存款2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世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洪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