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贾可莹与刘娜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可莹,刘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合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贾可莹,女,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号。法定代理人贾云,男,汉族,住址同上,职工,系申请执行人贾可莹之父。委托代理人贾俊杰,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坊镇,农民,系申请执行人贾可莹之祖父。被执行人刘娜,女,汉族,中专文化,住合阳县坊镇,居民,系申请执行人贾可莹之母。申请执行人贾可莹与被执行人刘娜抚养费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1)合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娜履行2013年度的抚养费31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娜通过其亲属履行了2013年度的抚养费312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1)合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贾可莹申请的2013年度抚养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文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