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1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许兴根与滕明飞、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兴根,滕明飞,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056-2号申请执行人:许兴根。被执行人:滕明飞。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负责人:韩贺强。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现住南宁市。法定代表人:肖中义,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丽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