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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倪腊梅与干昌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腊梅,干昌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倪腊梅,农民。被执行人干昌武,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1)夏山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干昌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倪腊梅支付一次性经济帮助7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950元。因被执行人干昌武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干昌武银行存款7095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国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夏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