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三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诉被告吉林省四平电焊机总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505号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住所地:于洪区北陵乡大含村。代码证号:11816806-0。法定代表人:王永兴,系该厂厂长。被告:吉林省四平电焊机总厂。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和平路**号。法定代表人:齐治安。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诉被告吉林省四平电焊机总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承担。审判员 高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