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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茅贞岳与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史美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茅贞岳,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史美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茅贞岳,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北路1218号淮上大厦8-9层,组织机构代码15006007-6。法定代表人乔春杭,董事长。被执行人史美兴,男,195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占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