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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执字第18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叶友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叶友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183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被执行人叶友仕,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乳商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已,以(2013)乳执字第183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叶友仕位于乳山银滩海宏泰花园小区23号楼1单元302室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叶友仕所有的位于乳山银滩海宏泰花园小区23号楼1单元30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涛审判员 张国闻审判员 王庆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