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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鞠元毕与阳长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元毕,阳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鞠元毕。被申请执行人阳长军。鞠元毕与阳长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鞠元毕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邱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