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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高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吴荣,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皋玉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