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冯伟昌,佛山市顺德区弘龙印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冯伟昌,佛山市顺德区弘龙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11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艾东,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宏涛、张鑫莹,均是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伟昌,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弘龙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冯伟昌。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冯伟昌、佛山市顺德区弘龙印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冯伟昌签订《个人授信协议》时原告住所地在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3号鸿业豪庭1-3层,而该《个人授信协议》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向授信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虽然原告现住所已从佛山市禅城区变更为佛山市南海区,但签订《个人授信协议》时原告住所地在佛山市禅城区,且原、被告并没有另外约定即使原告住所地变更管辖法院也随之相应变更,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