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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舒郁与高泽华,丁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郁,高泽华,丁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765号原告舒郁,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邓斌,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泽华,男,汉族。被告丁萍,女,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舒郁与被告高泽华、丁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郁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舒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00元,由原告舒郁负担。审判员  唐晨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