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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民一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余再德与范存良、范秋良、范真良、范伟良、范理根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再德,范存良,范秋良,范真良,范伟良,范理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民一初字第324号原告余再德。委托代理人冯木良,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存良。被告范秋良。被告范真良。被告范伟良。被告范理根(又名范理庚)。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再德与被告范存良、范秋良、范真良、范伟良、范理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再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再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余再德承担。审 判 长  贺应征审 判 员  钟 玲人民陪审员  肖俊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颜 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