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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周淼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周淼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江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299号。法定代表人缪舒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磊,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刚,该公司职员。被告周淼。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淼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江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红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陶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