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邗双商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江苏邗江联合村镇股份银行有限公司与武天华、徐海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邗江联合村镇股份银行有限公司,武天华,徐海珍,顾俊,崔增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双商初字第0030号原告江苏邗江联合村镇股份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维扬路399号桐园商业1号楼。法定代表人郑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蕾,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天华。被告徐海珍。被告顾俊。被告崔增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邗江联合村镇股份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天华、徐海珍、顾俊、崔增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邗江联合村镇股份银行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邗江联合村镇股份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邗江联合村镇股份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170元,由原告江苏邗江联合村镇股份银行有限公司承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方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方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