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民一初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高运动与王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运动,王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民一初字第2446号原告:高运动,居民。被告:王营,居民。原告高运动诉被告王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运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7日,借款人杜建勋向我借款50000元,并为我出具借条一份,月息2.5分,未约定还款期限,该笔借款由被告王营提供保证担保。上述借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现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判令被告王营返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王营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借款人杜建勋向原告高运动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借高运动现金50000元月息2.5分大写:伍万元整月息二点伍分正借款人:杜建勋2014年3月27日担保人:王营。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要,借款人未予返还本金及利息,被告王营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借款人杜建勋借用原告高运动现金50000元,由被告王营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有对借款人、担保人选择性诉讼的权利,被告王营应当返还上述借款;并应自借款之日起按约定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运动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5分计算,自2014年3月27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杜建勋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收取1570元,由被告王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兰成审判员 程玉光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贺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