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民初字第3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陶佳丽、陶水泉与陶水泉、赵玉华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佳丽,陶水泉,赵玉华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民初字第3498号原告:陶佳丽。委托代理人:何珽,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水泉。被告:赵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佳丽诉被告陶水泉、赵玉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陶佳丽负担。审 判 长 黄关水人民陪审员 朱先淼人民陪审员 黄志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