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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民初字第3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陶佳丽、陶水泉与陶水泉、赵玉华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佳丽,陶水泉,赵玉华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民初字第3498号原告:陶佳丽。委托代理人:何珽,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水泉。被告:赵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佳丽诉被告陶水泉、赵玉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陶佳丽负担。审 判 长  黄关水人民陪审员  朱先淼人民陪审员  黄志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