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沈龙与黄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龙,黄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152号原告沈龙。被告黄韬。本院审理原告沈龙与被告黄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永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秋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