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裴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某某。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民三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自愿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二、陈某某与裴某某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森林审 判 员 乔建刚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肖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