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行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冯伟洪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伟洪,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行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伟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杨瑞勇,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赛儿,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玉婷,系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冯伟洪因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番法行初字第14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伟洪上诉认为:一、上诉人并没有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在本案一审开庭时,审判员提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上诉人根据之前的不公正裁判和不依法调取证据行为,证明属地法院对政府征用土地诉讼的裁判不公正,因此提出异地审理的回避申请。二、上诉人依法申请调取(2014)穗番法行初字第127号案件的开庭笔录,但原审法院回复要在本案开庭完毕后才办理,这是不公正判决的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征用土地、拆迁属于主动公开和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2014)穗番法行初字第1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不予公开政府征用土地信息,是不公正的枉法判决。征用珠江甘蔗试验场2792.789亩农用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审法院对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变造有关材料,枉法裁判。征用土地2792.789亩,补偿款数目几亿元之巨大,涉及千多人的切身利益,这么重大、复杂的案件,依法不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异地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上诉人要求异地审理本案,实质上系对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提出回避申请,该申请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畴。其次,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不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上诉人不服被上诉人作出的复函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要求被上诉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作为最初作出复函的行政机关,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兴路18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且从本案的案件性质、当事人情况、案情复杂程度等来看,本案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不应由原审法院审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