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温明涛与陈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明涛,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1951号申请执行人温明涛,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陈斌,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温明涛与被执行人陈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陈斌支付申请执行人温明涛欠款172000元,案件受理费1870元,诉讼保全费138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528元,以上合计177778元。申请执行人温明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前,申请执行人温明涛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斌在宁夏新思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约金17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宁夏新思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宁夏新思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传唤被执行人陈斌到庭,因被执行人陈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斌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执行措施。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陈斌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通过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陈斌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陈斌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1号楼6单元301室;通过贺兰县房屋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陈斌名下有两套房产,位于银川某工业园区H5号楼2单元502室和银川某工业园区H13号楼2单元401室,但被执行人陈斌名下的上述三套房产均已被另案冻结,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陈斌名下的上述三套房产。现被执行人陈斌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温明涛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华具体下落或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温明涛发现被执行人陈斌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温明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小多审 判 员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戴岩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