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马惠兵与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补正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惠兵,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石大行初字第3-1号原告马惠兵,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回族,住惠农区。被告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大路116号。法定代表人孙远志,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朱银生,该局法治大队民警,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晓新,该局法治大队民警,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4年3月16日对原告马惠兵不服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作出的(2014)石大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中,在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一页在“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受理后,于2013年1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的内容中,上述内容关于时间书���有三处,但其中后两处时间书写在年度“2013”上校对有误,应为“2014”。故上述内容应更改为“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受理后,于2014年1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特此补正。审 判 长 王随宁审 判 员 陈美荣人民陪审员 李兴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