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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五河县巨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王晓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河县巨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王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652号申请执行人:五河县巨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永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晓春,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二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晓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晓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晓春在五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有财产变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晓春在五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财产变卖款1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义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姚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