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熊何花拐卖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何花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089号罪犯熊何花,女,1968年7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何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人民币;继续追缴熊何花等六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熊何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熊何花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熊何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熊何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熊何花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熊何花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何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红波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