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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费素媛与杭州德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素媛,杭州德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民初字第164号原告费素媛。被告杭州德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建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新才。本院在审理原告费素媛与被告杭州德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费素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德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费素媛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素媛撤回对被告杭州德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90元,由原告费素媛负担。审判员  施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叶晓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