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全某某与张某某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全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梅华法民一初第2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不当得利款****元。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晓军执行员 曹栋梁执行员 周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厉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