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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全某某与张某某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全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梅华法民一初第2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不当得利款****元。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晓军执行员  曹栋梁执行员  周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厉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