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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全胜与张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全胜,张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237-1号申请执行人赵全胜,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万春,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回族,职工,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99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万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万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万春在某银行账户内存款叁拾万零柒仟叁佰肆拾肆元整(小写:307344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毛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