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3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忠与万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万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3344号原告:王忠,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代理人:赵苇,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国平,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余光义,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忠诉被告万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忠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撤回对被告万国平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撤回对被告万国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3537.5元,由原告王忠负担。审 判 长 陈立华代理审判员 朱小勇人民陪审员 陈道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舒南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