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镇东门村过圳��房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703166614。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镇东门村过圳四房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90114662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7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某某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人民币41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申请执行费524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黄某某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黄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线索;同时,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将被执行人黄某某纳入失信名单;同时还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可供执行,且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于2015年2月5日以其正与被执行人黄某某协商处理该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庆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