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某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彩礼款5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并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28045.86元,经查,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对本院财产状况调查情况予以认可,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卫军审 判 员 杜军义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逯俊芳